申請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補助比率依家庭總收入平均而定:
符合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者:全額補助
符合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資格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 75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3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補助 50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4 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 倍者,補助 25 %
已接受政府公費安置或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予重複扶助;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優辦理;其額度低於生活扶助者,得補助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