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補助旨在協助經濟弱勢的原住民家庭進行住宅修繕。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及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必須符合補助要點的各項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同時或重複申請此項補助。申請的自有住宅屋齡需超過 7 年,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不得擁有其他自有住宅。此外,申請人近五年內未曾接受過本要點的修繕補助(不含內政部辦理的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若切結內容不實,將撤銷補助資格並依法處理。
- 切結書
若切結內容不實,將撤銷補助資格並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https://ab.hl.gov.tw/Utility/DisplayFile?id=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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