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款方式採分二期撥付,並預扣所得稅
受獎勵單位應配合本會進行至少 1 次訪視輔導
應參與至少 1 場次地方創生事業參訪活動
應參與至少 2 場次交流培力活動
應參與成果發表會暨市集 1 場
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
未達成配合事項將扣減獎勵經費,最高扣減至第二期款全數扣除為止
獎勵經撤銷或廢止者,本會得限期命受獎勵單位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
履約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會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獎勵或贊助單位
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提供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