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 10 日內補正;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 1 個月內,或於契約期限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辦理結案
本局年度總補助預算為 5,000,000 元;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應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獲補助計畫應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獲補助計畫應依預算法 62-1 條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廣告」字樣;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影音資料、紀錄或一定數量之出版品,供本市作公益活動及納入本局收藏等公益之用;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局得無限期做為教育文化推廣之非營利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