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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

教育文化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保存、維護、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本市無形文化資產,提供保存維護計畫補助。申請對象為本市公告登錄或列冊追蹤的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的保存者或保存團體,以及相關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補助項目包含保存紀錄、傳習計畫、調查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推廣等計畫。補助額度依申請者類型而異,營利事業團體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的 60 %,藝文或公益團體最高 80 %,私人最高 90 %。申請者需備妥申請書、企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文化局公告收件期間內郵寄或專人送達。

【金額/折扣】

  • 補助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紀錄、傳習計畫、調查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推廣等計畫
  • 營利事業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 60 %
  • 藝文或公益團體:所

【應備文件】

  • 身份證影本(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適用)
  • 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適用)
  • 公告證明影本(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適用)
  • 列冊通知函等證明影本(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適用)
  • 身分證明影本 或 立案證明(其他個人及團體適用)
  • 被維護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或保存團體、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同意書 或 合作意向書(其他個人及團體適用)
  • 申請書
  • 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作執行,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文件影本)
  • 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 申請企劃書
  •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於申請收件截止日前,將文件一式十五份簡易裝訂成冊,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4樓東北區藝術發展科,封面註明「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或專人送達(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本局秘書室簽收)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藝術發展科
服務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專人送達收件時間)

【注意事項】

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 10 日內補正;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 1 個月內,或於契約期限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辦理結案
本局年度總補助預算為 5,000,000 元;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應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獲補助計畫應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獲補助計畫應依預算法 62-1 條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廣告」字樣;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影音資料、紀錄或一定數量之出版品,供本市作公益活動及納入本局收藏等公益之用;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局得無限期做為教育文化推廣之非營利之使用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gov.taipei/cp.aspx?n=FC14E54D81CCFF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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