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

教育文化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為鼓勵視覺藝術創作,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提供視覺藝術類補助。此補助項目包含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申請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法人、商業登記之事業、相關大專院校、美術類博物館、藝術村等團體。補助採線上申請,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且不超過計畫經費的 50 %。每年分兩期受理申請,分別針對次年度上半年及當年度下半年所辦理的活動。

【金額/折扣】

  •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團體以 100,000 元為上限
  • 補助額度:不超過其申請計畫經費 50 %

【期間】

活動期間:第一期:次年度 01/01 ~ 06/30;第二期:當年度 07/01 ~ 12/31
申請期間:第一期:每年 11/01 ~ 11/30;第二期:每年 05/01 ~ 05/31

【應備文件】

  • 計劃書(無制式格式)
  • 申請表及補助經費切結書(需先於線上系統填寫後,再至右上進度查詢下載後用印上傳)
  • 申請單位之有效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申請系統僅於收件期間開放),至本局公告之申請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申請單位須於各期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 23 時 59 分)上傳資料;如獲補助,成果報告書及單據除掃描上傳申請系統外,並依規定日期函送紙本 1 份至文化局辦理核銷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8930

【注意事項】

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 12 月者,受補助者應於 12 月 20 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採部分補助方式核定,補助額度由審查會議審酌;補助經費達 1,000,000 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本局採事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成果報告書(含照片檔)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節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如所受補助經費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如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免予繳回;受補助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執行 2 週前函報本局核准;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受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 2 週前通知本局

資料來源:https://culture.tainan.gov.tw/form/Details?Parser=2,7,122,50,,,153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