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修訂自 2024/01/01 開始實施。
傳習計畫每階段以 4 年為原則
每位保存者原則收 2 ~ 4 名傳習藝生
藝生甄選簡章將公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官網
傳習計畫實施不定期現場抽檢機制
經費編列於本局年度預算中,並視年度預算反映調整金額
執行傳習計畫保存者於傳習契約期間,倘有更換藝生或行政助理之情事,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相關說明資料函請本局同意
藝生因故需中止傳習計畫,應於中止前一個月由藝生檢具說明書函請本局同意;未依規定辦理或無故中止傳習者,自藝生學習中止日起本局停止支給學習津貼並得解除該藝生資格,該藝生於次年起 4 年內不得參與藝生甄選及擔任傳習藝生
業餘表演團體計畫中需包含結合在地教育推廣活動至少 3 場次
若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應編列相關保險費用,如公共意外責任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