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警政署提供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時的慰問金。這項福利旨在照護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或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的警察人員及其遺族。慰問金依傷勢、失能程度或死亡情況,提供從 3,000 元至 20,000,000 元不等的補助。申請人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服務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本辦法也適用於海岸巡防、消防機關的列警察官人員及相關實習或協勤公務人員。
申請方式: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 180 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
前述 180 日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 2 年
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4 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發生時發給慰問金條件,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領受死亡、殉職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經當事人預立遺囑指定領受及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服務機關、學校督察(訓導)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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