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本辦法提供公務人員及部分其他公職人員、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意外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的慰問金。慰問金金額依傷勢嚴重程度、失能等級或死亡情況而定,執行危險職務者可獲較高金額。申請人或其遺族需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此慰問金旨在保障公務人員及其家庭在因公發生意外時能獲得經濟上的支持。
申請方式:受傷者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失能、死亡者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遺族中指定慰問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未成年子女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原得領取比率;對於慰問金案之核定結果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公營事業機構非依法任用人員之慰問金,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核酌辦理,並逕行核定發給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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