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12 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 12 月 25 日前完成核銷
接受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字樣
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不予補助項目: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摸彩品或具此等性質之項目;服裝(含衣帽服飾、鞋子);聚餐性質或雜支等項目;設施設備或硬體建設等資本門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