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花蓮縣115年度青年發展事務補助

教育文化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提供青年發展事務補助,旨在增進花蓮縣青年事務發展,提升在地產業凝聚力與競爭力。本補助對象為於花蓮縣從事青年事務推展、新產品或新技術研發、協助企業轉型、提供企業空間、設備、管理諮詢或人才培育等服務的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院校、學生社團、自治組織及民間團體。補助金額依申請單位類型而異,學校單位每案最高補助 80 萬元,學生社團或自治組織每案最高 3 萬元,民間團體每案最高 2 萬 5 千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學校單位:每案以補助計畫總經費 70 %為上限,最高補助 800,000 元
  •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社團或學生自治組織辦理之活動:每案以補助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最高補助 30,000

【應備文件】

  • 申請補助計畫書
  • 申請公文書(函),應載明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 活動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或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 團體立案證明書
  • 章程影本
  • 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或理監事改選會議紀錄
  • 同一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明細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3-822-1316
地址:970019 花蓮市海岸路 17 號

【注意事項】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12 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 12 月 25 日前完成核銷
接受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字樣
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字樣
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不予補助項目: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摸彩品或具此等性質之項目;服裝(含衣帽服飾、鞋子);聚餐性質或雜支等項目;設施設備或硬體建設等資本門項目

資料來源:https://ydc.org.tw/system/affairs/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