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且於當年度 12/25 前辦理核銷 (跨年度或有合理事由經核准者除外)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補助 2 案 (學校及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不在此限)
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優予補助
經費編列應依基準表辦理
核定補助案件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依據,違規者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不合規定支出應繳回
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有不當行為者,1 年內不受理申請
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申請方案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1 年內不受理申請
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如有不實由本府追究法律責任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者取消資格或追回經費,1 年內不受理申請
同一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
申請方案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