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

教育文化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提供補助,鼓勵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市府認定的社會企業公司,辦理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志願服務的相關活動。補助金額依活動性質、參與人數及方案類型而異,最高可達 300,000 元。申請單位需於活動開始前 20 日(國際志工活動依公告期限)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獲得經費補助,以提升青年公共參與能力並投入志願服務。

【金額/折扣】

  • 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活動:最高 20,000 元
  • 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總會或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申請上述活動:最

【應備文件】

  • 申請文件
  • 企劃書
  • 經費概算表 (依補助經費基準表編列)
  • 補助經費切結書
  • 青年團隊成員名冊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若適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於活動開始 20 日前向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提出申請 (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依公告期限)
聯絡電話:(03)4225205
地址:320029 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390號

【注意事項】

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且於當年度 12/25 前辦理核銷 (跨年度或有合理事由經核准者除外)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補助 2 案 (學校及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不在此限)
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本府青年事務局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優予補助
經費編列應依基準表辦理
核定補助案件之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依據,違規者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不合規定支出應繳回
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有不當行為者,1 年內不受理申請
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申請方案內容不相關之活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1 年內不受理申請
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如有不實由本府追究法律責任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者取消資格或追回經費,1 年內不受理申請
同一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
申請方案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資料來源:https://youth.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610&s=1107208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