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期限: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辦理核銷請款
11 月至 12 月份辦理之活動,至遲應於 12/31 前核銷
下列活動經費項目不予補助: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型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經費合計超過補助金額 50 % 之部分、機關、社團、學校之聯誼性經費、人員之薪資及出國經費、獎金、其他經本府審核不予補助部分
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核定之補助款得限定其支用範圍、支出用途、執行期限及請款期限,如有違反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該部分之補助,並收回撥付款項
受補助對象對於退還之資料(原始憑證、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應自行妥善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15 年
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方式辦理,未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補助金額在 20,000 元以下者,請款時應檢附成果報告、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
補助金額超過 20,000 元者,請款時應檢附活動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府備查;本府得指定相關人員於活動辦理期間到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