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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15年度花蓮縣野生動物暫時安置收容照護計畫補助

財經金融 花蓮縣 期限 2026-04-15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辦理 115 年度野生動物暫時安置收容照護計畫補助,旨在支持依法設立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或生態保育的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本補助案提供最高 520,000 元經費,用於野生動物(含鳥類、哺乳類、爬蟲類)的暫時安置收容照護,特別是幼雛鳥及傷鳥的照護。符合資格的單位需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後核發。

【金額/折扣】

- 辦理野生動物(含鳥類、哺乳類、爬蟲類)暫時安置收容照護及收容照護幼雛鳥、傷鳥:上限 52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2026/03/23 ~ 2026/04/15

【應備文件】

  • 申請單位聲明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 計畫書(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補助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 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
  • 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逕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3-822-7171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注意事項】

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申請
本案補助款包含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補助款 82,000 元
補助款項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接受本府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
接受本府補助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https://www.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2860&s=2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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