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 2026/12/31
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編列自籌(配合)款
資本門經費,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占本計畫補助款至少 85 %以上
計畫經費核定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須採專款專戶,並以該單位為戶名之活期存款帳戶,所有核銷須專帳處理,並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申請者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檢具揭露表,未揭露者將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