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出「115年度原住民族合作社獎勵補助計畫」,旨在輔導原住民族合作社提升營運績效、開拓市場並促進永續發展。本計畫提供多項獎勵與補助,包括依考核評等、參與訓練、營收成長及取得政府採購標案核發獎勵金,以及針對成立未滿一年或一年以上合作社提供開辦費、營運設備費及業務費補助。符合資格的原住民族合作社可依各項目規定,備妥文件向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提出申請。
活動期間:2026/01/01 ~ 2026/12/31
申請期間:2025/11/21 ~ 2026/12/31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文件,提送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進行初審。申請期限依郵戳日為憑,最後一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核獎勵(114年)申請截止:2025/12/31 前
考核獎勵(115年)申請截止:2026/12/31 前
政府採購標案獎勵申請截止:2026/01/31 前
內政部訓練合格獎勵、營收成長獎勵申請截止:2026/06/30 前
開辦費、營運設備費、業務費申請截止:2026/01/31 前
各項補助最遲應於 2026/10/31 前辦竣
2026/11/30 前(依郵戳日)辦理核銷結報
初審通過資料於 30 日內送原民會複審、核定
同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向原民會及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若經核定後查有重複情事,補助費用應予繳回,且不得提出次年度獎勵或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文宣資料、執行活動場域之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開辦費及營運設備費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黏貼財產標籤
受補助單位補助款之核銷單據應保存原始憑證 10 年以備查驗
受補助單位所購置之設備,應列財產清冊,並善盡管理職責
第 1 期經費逾請領期限 15 個日曆天以上仍未請領者,原民會得終止補助
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原則不得變更,因故須修正,得函報修正原因、內容,修正範圍應維持原品項,修正報送至原民會委託之專管中心審查,經專管中心函復同意後始得執行,惟補助經費不得調增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原民會補(捐)助比率繳回或由原民會尚未撥付之補(捐)助款扣抵
賸餘款應予繳還原民會「原住民族就業基金401專戶」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 5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