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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及看護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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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針對經濟弱勢市民提供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旨在減輕其就醫及照護負擔。設籍高雄市的低收入戶可獲得醫療費用全額補助(每年上限 150,000 元),中低收入戶則補助醫療費用超過 30,000 元部分的 80 %(每年上限 150,000 元)。看護費方面,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 1,200 元(每年上限 150,000 元),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則在自費累計超過一定金額後,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每年上限 6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醫療費補助(低收入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每人每年以 150,000 元為限
  • 醫療費補助(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 30,000 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 80 %,

【期間】

申請期間:應於出院、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 健保卡正面影本(限醫療費補助)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限醫療費補助)
  •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醫療費補助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看護費補助須載明住院期間須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 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限醫療費補助)
  • 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限看護費補助)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限看護費補助)
  • 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限看護費補助)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060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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