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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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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的特殊境遇家庭,減輕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產生的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符合資格的家庭,其家庭總收入及動產、不動產需符合一定標準,且申請人須符合特定身分條件,例如配偶死亡、因家暴離婚、未婚懷孕、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等。本補助每年最高可達 12 萬元,用於支付門診及住院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超過 3 萬元的部分。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補助無力支付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120,000 元
  • 補助門診健保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健保部分負擔費用超過 30,000 元者:每年最高補助 12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 新式戶口名簿(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其他因調查審核所必要之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家防中心開立之家暴事件通報證明、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證明、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08:00 至 晚上10:00

【注意事項】

補助範圍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器材、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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