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每人每次可獲得 5,000 元。此補助旨在幫助設籍高雄市的低收入戶家庭,針對懷孕第 4 個月至產後 2 個月的孕產婦,以及出生至滿 5 歲的嬰幼兒,若經醫師診斷有營養補充需求,即可提出申請。孕產婦需符合特定年齡、早產/流產紀錄或貧血等條件;嬰幼兒則需符合出生體重過低或生長曲線未達標準等條件。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透過線上或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 營養補助:每人每次 5,000 元,每 6 個月得申請 1 次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或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聯絡電話:07-3368333 轉 2064、07-3373372-5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孕產婦補助期間自懷孕第 4 個月起至產後 2 個月止。嬰幼兒補助期間自出生日起至滿 5 歲止。嬰幼兒出生時體重低於 2,500 公克者,最多補助至嬰幼兒滿 6 個月。嬰幼兒身高及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 25 百分位者,最多補助至嬰幼兒滿 5 歲。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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