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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及多項社會福利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符合資格的市民可享有健保費減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就學學雜費減免以及醫療與看護費用補助等多項社會福利。申請對象需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且家庭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皆符合一定標準。民眾可透過線上申辦或前往戶籍地公所社會課、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依審核狀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折扣】

  • 健保費減免: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 健保費減免:18 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補助 50 %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 4,0

【應備文件】

  • 申請調查表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 印章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
  • 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委託他人代辦者)
  • 在學學生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診斷證明書(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在監證明(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兵役證明(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死亡證明(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優惠存款明細(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居留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車輛行照(依審核狀況需提供)
  • 新式戶口名簿(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戶籍地公所社會課、里辦公處
聯絡電話:07-3368333 分機 2064、3374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113 年 1 月起,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6 項社福津貼改於當月 10 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申請人原符合 106 年度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筆數未增加且未異動者,其每戶不動產總金額不受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規定限制;汽機車價值列計方式詳見申請資格說明,非屬名車且車齡 20 年以上不予列計,有特殊照顧需求者經評估同意一家戶得不予列計 1 輛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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