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中小學雜費減免補助。凡設籍於臺南市、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小且具學籍的學生,若本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即可申請。每學期可獲得 3,000 元的補助。申請方式為學生或家長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後彙報教育局辦理。
- 學雜費減免補助:每學期補助 3,000 元為原則
申請期間:每年 3/1 ~ 3/31 (第二學期)
每年 9/1 ~ 9/30 (第一學期)
申請方式: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無訛後,由學校彙整函報本市教育局補助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其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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