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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協助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提供多項補助,涵蓋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律師、緊急生活及緊急庇護等費用。本補助旨在減輕被害人因犯罪事件所衍生的經濟負擔,並支持其復原過程。申請對象為設籍臺南市或實際居住於臺南市的非本國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各項補助有不同的申請期限和應備文件,被害人需依規定向社會局提出申請,部分項目可委任親屬或專業保護事務者代為辦理。

【金額/折扣】

  • 醫療費用(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3,000 元
  • 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每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
  • 心理復健費用 - 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應備文件】

  • 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書
  • 本國人設籍本市之證明文件影本
  • 非本國籍人士居留證影本
  • 註明入出院日期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影本
  • 醫療院所收據正本
  • 醫療費用明細表
  • 領據正本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性侵害案件通報表(由醫療院所申請時需檢附)
  • 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
  • 判決書影本
  • 訴訟費用收據正本
  • 律師費用補助申請書
  • 委任狀影本
  •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判決書影本,或偵查、審理程序進行中之證明文件
  •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申請書
  • 社工員評估報告表
  • 庇護安置機構造冊(緊急庇護費用)
  • 個案紀錄(緊急庇護費用)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各項補助申請方式不同,詳見內文各項說明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醫療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可委任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代為申請及具領,但代理申請人不得為被害人所受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醫療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之申請,被害人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及具領;已申請,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濫訴之虞或顯無理由者,得駁回其申請
緊急生活費用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者,得再補助一次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及緊急庇護費用補助的申請方式、應備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社會局)另定或依合約書辦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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