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針對設籍本市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的民眾,提供子女生活津貼。此津貼旨在協助因配偶死亡、失蹤、離婚、家暴、單親扶養子女或配偶服刑等特殊境遇,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可獲得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的補助,115年度為 2,950 元。申請人需符合家庭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的審核標準,並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5年:2,950 元,114年:2,859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18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規定,並有 15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另,符合款項之男性亦別忽略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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