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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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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提供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南市並實際居住國內的居民,或持有居留證的設籍前外籍配偶,因遭遇特定困境而產生的醫療費用負擔。符合資格的家庭,其自付醫療費超過 30,000 元的部分,最高可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此外,設籍臺南市未滿 6 歲的子女或孫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每年最高也可補助 120,000 元。申請人需在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自付醫療費超過 30,000 元部分:最高補助 70 %,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
  • 設籍本市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付醫療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12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
  • 傷病醫療費申請表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領款收據(金額處空白)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18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應於傷病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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