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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南市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臺南市並符合特定條件的家庭度過生活難關。凡因配偶死亡、失蹤、惡意遺棄、家庭暴力、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配偶服刑,或遭遇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次可獲得當年度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的補助,目前為 15,515 元。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最多可補助 3 個月。申請人需在各款情形發生後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緊急生活扶助金: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115 年度為 15,515 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 3 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期間】

申請期間:各款情形發生後 6 個月內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戶籍資料
  • 全戶財稅資料
  • 申請調查表(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 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保護令影本、最近 3 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 領款收據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18

【注意事項】

符合款項之男性亦別忽略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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