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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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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的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若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實際居住本市亦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及膳食費,以及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及療育訓練費用、早產兒醫療及住院費用、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的醫療費用,以及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等。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特定身分者可獲全額補助,其他身分則依家庭總收入比例補助 25 %至 75 %。申請人需於補助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金額/折扣】

  •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每年 300,000 元為限
  •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應備文件】

  • 申請調查表
  •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全戶)
  • 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前五款補助身分)
  • 前年度之家庭總收入資料(第六至第十款補助身分,含病童、病童父母、病童之兄弟姐妹)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看護費用之收據正本
  • 所有非指定自費項目之支付明細表
  •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 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
  • 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
  • 切結書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兒童或少年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7553

【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於補助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因及入、出院日期
自費之藥品材料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使用該藥品及材料有其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非由病童或其家屬指定
病房費需由院方開立因住院期間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故使病童非自願性住自費病床證明(院方需詳填日期、日數、自費病房金額)
不補助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如雜費、其他費用、衛生用品費、清潔費等)
於入住指定病房期間,如遇診治醫院有健保病房空缺,應即轉入健保床;如可轉健保床而仍住指定病房者,其病房費用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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