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提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針對未滿 18 歲、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若其家庭因父母失業、重病、離婚、死亡、失蹤、家庭暴力或遭遺棄等因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經社工訪視評估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可獲補助 3,000 元。扶助期間原則為 6 個月,最多可延長至 12 個月,同一事由限補助一次。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緊急生活扶助金:每人每月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最多延長 6 個月,同一事由限補助 1 次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 5916
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為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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