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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勞工權益涉訟補助

財經金融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勞工權益涉訟補助,旨在協助設籍臺中市的本國籍勞工,處理因勞資爭議而衍生的民事、刑事訴訟或仲裁費用。補助項目包含律師費、裁判費、撰狀費、存證信函費等,並針對訴訟期間生活困難的勞工提供生活補助。申請對象需符合特定勞資爭議情形,例如遭非法解僱、積欠工資、職業災害等,且經勞工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或雇主未履行調解結論。勞工可透過郵寄或親自前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辦理申請。

【金額/折扣】

  • 律師費:一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 50,000 元
  • 律師費:二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 100,000 元
  • 律師費:三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 150,000 元
  • 律師費:四人以上每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領據
  • 切結書
  • 調解或協調會議紀錄
  • 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
  • 已同意將補助款項逕核撥受委任律師之同意書
  • 申請補助所涉勞資爭議之陳述意見書
  • 律師委任狀
  • 律師委任費收據正本
  • 受委任律師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起訴狀影本
  • 上訴狀影本(第一審免附)
  • 裁判文書影本
  • 裁判費收據影本
  • 法院囑託醫療院所進行司法鑑定之鑑定函
  • 執行費收據影本
  • 律師代撰費用收據正本
  • 仲裁聲請書影本
  • 存證信函影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自辦理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 轉 35231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 4 樓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經核准補助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受核准補助勞工選定律師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局請款
申請律師費、撰狀費、存證信函費之勞工,核准補助之次日起 10 日內,得由本局公告之律師名單中選任律師;申請本要點訴訟費用補助(律師費除外)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符合規定之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受申請期限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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