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多項慰助與補助,包含失能慰助金、住院慰助金、生活補助、子女就學補助、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及子女獎學金。本國籍勞工若設籍台中市並在境內工作時發生職災或經鑑定為職業病,可依實際情況向勞工局申請。各項補助金額依失能程度、住院天數、子女就學階段或競賽表現而異,生活補助則需經評估生活困難。申請方式為郵寄或親自辦理,並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自辦理
聯絡電話:04-22289111 轉 35231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4樓
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二目至第四目標準發給慰助金後,若再經勞工保險局核定失能程度提高者,或住院期間增加者,得於職業災害認定之日或開立醫療診斷證明書之日起 2 年內檢附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開立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提起申請慰助金之差額
申請學優獎學金者,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技藝獎學金者,同一技藝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勞工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由共同居住之親屬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聲明書或監護宣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同一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勞工其子女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內已參加比賽,惟逾期限後方獲獎者,得檢附證明於獲獎後 1 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住院期間看護費用,若雇主未予補償,申請人於申請該項補助前,應先經本局勞資爭議調解
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及子女就學補助之「生活困難」認定,需經審核小組參考勞工本人未獲職業災害補(賠)償、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台中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且勞工本人及其配偶個別月平均收入總計均不超過6萬5,000元,扣除自用住宅後,本人及其配偶個別資產總額均不超過3百萬元等指標核實認定
失能定義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失能等級劃分為重度(一至五級)、中度(六至十級)、輕度(十一至十五級)
職業災害勞工子女獎學金之「表現優異」係指學期操行成績 80 分(國小甲等成績)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 80 分(國小甲等成績)以上,或代表學校參加對外競賽或以個人(或組隊)名義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全國性、世界性之競賽而獲獎者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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