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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

居住生活 臺中市 期限 2026-06-22

【主辦單位】

台中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內容簡介】

台中市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針對設籍台中市的經濟弱勢原住民,提供每月最高 5,000 元的住宅租金補助,補助期限為 12 個月。申請人需年滿 18 歲,家庭總收入、存款及不動產皆須符合規定,且在台中市有承租房屋事實。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 2026/06/22 止,可親送或郵寄至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

【金額/折扣】

- 住宅租金補助:每戶每月最高 5,000 元,補助期限 12 個月,每月核撥一次

【期間】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2026/06/22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 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 12 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全家人口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未受其他機關租屋補助切結書
  • 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如有此情形請檢附)
  • 在學證明(如有此情形請檢附)
  • 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 6 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之證明(如有此情形請檢附)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有此情形請檢附)
  • 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之證明(如有此情形請檢附)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親送或至區公所民政課協助受理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聯絡電話:(04) 22289111 分機 50102 許小姐及 50112 鍾小姐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 70 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案件受理日以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
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會,並經本會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台中市政府其他機關申請相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並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補助順序:低收入戶優先,其次中低收入戶,最後為家庭總收入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2 倍者。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比較全家人口數,較多者優先補助;如再相同者,抽籤辦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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