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取消: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 2 小時,向服務中心以傳真、網路、簡訊等形式辦理取消服務。未依規定取消者視為失約。
失約處理:第一次失約由服務中心寄服務須知勸導,再次失約則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 30 日。累計記點達 6 點暫停受理預約及接送服務 30 日。
預約時間:A級用車日前 7 日至前 1 日止預約;B級用車日前 6 日至前 1 日止預約;C級用車日前 5 日至前 1 日止預約。
非共乘使用且每一趟次車程超過 20 公里以上者,以 2 趟次計算,但申請就醫者不在此限。
如有特殊需求,經服務單位評估並報社會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乘客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超過預訂時間 5 分鐘,司機應向服務中心回報,服務中心如無法聯絡到乘客或乘客無法搭車時,視同失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