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 1 個月內完成核撥
憑證不得逾 6 個月(先行購置或租賃後補辦申請者)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因特殊情況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附表所訂文件、資料及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請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