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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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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供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減輕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負擔。補助項目包含多種電動拍痰器、抽痰機、血氧偵測儀、氧氣製造機、咳嗽機、陽壓呼吸器、UPS 不斷電系統及多款壓力衣與矽膠片等。申請人需備妥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及申請表等文件,向各區區公所或衛生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於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再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

【金額/折扣】

  • 醫療復健費用: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符合附表所列之醫療復健費用
  • 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

【應備文件】

  • 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相關專科醫師 3 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 申請陽壓呼吸輔助器、咳嗽機、氧氣製造機及壓力衣者,須檢附經相關專科醫師 3 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暨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
  • 購置、租賃或付費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時檢附)
  • 申請人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收案對象者,電動拍痰器、非蓄電式抽痰機、蓄電式(交直流兩用)抽痰機化痰機(噴霧器)、血氧偵測儀(血氧機)之診斷證明書,得由該計畫之訪視醫師開具,並檢附該計畫之居家訪視紀錄單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檢附文件至各區區公所臨櫃辦理或郵寄衛生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71081、71085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 1 個月內完成核撥
憑證不得逾 6 個月(先行購置或租賃後補辦申請者)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因特殊情況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附表所訂文件、資料及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請領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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