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提供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減輕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負擔。補助項目包含多種電動拍痰器、抽痰機、血氧偵測儀、氧氣製造機、咳嗽機、陽壓呼吸器、UPS 不斷電系統及多款壓力衣與矽膠片等。申請人需備妥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及申請表等文件,向各區區公所或衛生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於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再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
申請方式:檢附文件至各區區公所臨櫃辦理或郵寄衛生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71081、71085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7 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檢附憑證申請撥付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撥付補助款 1 個月內完成核撥
憑證不得逾 6 個月(先行購置或租賃後補辦申請者)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因特殊情況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附表所訂文件、資料及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請領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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