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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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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設籍臺中市的長者,因傷病住院所需的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這項福利旨在減輕符合中低收入資格或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的長者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補助項目包含看護費用,依長者收入狀況及看護方式(專職或家人看護)提供每日最高 1,800 元、每年最高 180,000 元的補助;以及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助 50 %,每人每年最高 150,000 元。申請人需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1,8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上限 180,000 元
  • 列冊低收入戶之老人(由家人看護)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最高 750 元,每人每年最高

【期間】

申請期間:出院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 **看護費用補助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各病房起訖日期)
  • 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照顧者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 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等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 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
  • 具領人領據
  •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 **醫療費用補助應備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 切結書
  • 具領人領據
  •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或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需開立無劃線支票,應填具切結書)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應於出院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審核後送交社會局核發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464、37466

【注意事項】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直系親屬為優先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醫院及相關安置機構代墊者,得由代墊單位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代墊切結書
申請人未及申請即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於具申領前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者,不予發放。但醫院或與本府簽約之照顧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看護費用補助每日係以 24 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 12 小時但未滿 24 小時以 12 小時計,未滿 12 小時不予補助;12 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 1/2。
看護費用補助實際支付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補助款。
看護費用補助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及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依看護期間之資格核算。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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