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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且符合特定特殊境遇條件的家庭。這些條件包含配偶死亡或失蹤、離婚、家庭暴力受害者、未婚懷孕婦女、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配偶服刑,或因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申請者需符合家庭收入及財產標準,經審核通過後,可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同一事由限補助1次。115年度的補助金額為每月 16,431 元。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115年度 16,431 元)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 3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 未婚懷孕申請者:依第四款案件審查核發標準表

【期間】

申請期間:- 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如以第八款(其他經本府評估)申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
  • 領款收據(金額及日期請留白)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616
服務時間:每日 08:00 至 22:00

【注意事項】

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件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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