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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內容簡介】

臺中市針對特殊境遇家庭提供子女生活津貼,旨在協助家庭遭遇變故、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的家庭。符合資格的家庭,其未滿 15 歲的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可獲得 2,950 元的補助。申請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且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政府規定之標準。此外,申請人需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配偶死亡、失蹤、惡意遺棄、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而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且無工作能力或因重大傷病、照顧幼兒致無法工作等。本津貼每月 10 日撥款,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未滿 15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十分之一
  • 115 年度:每月補助 2,950 元整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見特境扶助對象認定及證明文件說明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37616

【注意事項】

自受理案件文件備齊日至完成審核作業總日數,須在 30 日日曆日內
本津貼不得與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就學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子女生活費用補助及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等相關生活津貼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如不符合特境資格,建議可另洽詢本局兒少福利科確認是否符合「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或洽詢區公所確認是否有其他適用之福利。實際居住臺中市且具備居留證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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