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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中市平價托育及準公共服務實施計畫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自 113 年起推動平價托育及準公共服務實施計畫,針對設籍臺中市未滿 3 歲幼兒,且父母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設籍臺中市半年以上,並送托準公共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者,除中央托育補助外,每月額外增加 1,400 元補助。補助金額依家庭收入狀況及送托單位類型而異,一般家庭每月可領 7,000 元至 13,000 元不等,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則有更高額度。此外,第 2 名子女每月加發 1,0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 2,000 元。申請人需在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備齊文件,向幼兒就托的托嬰中心或保母所屬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臺中市額外補助:每月增加 1,400 元
  • 送托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或私立托嬰中心(一般家庭):每月 13,000 元
  • 送托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或私立托嬰中心(中低收入家

【期間】

活動期間:2024/01/01 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期間: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幼兒及申請人(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須列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幼兒)
  •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 申請人(甲或乙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 1 種(依實際情況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弱勢家庭證明(含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 第 2 名以上子女證明(依實際情況檢附)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7500

【注意事項】

委託人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應備齊文件送交初審單位審查
逾期申請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
每月 1 ~ 15 日申請案通過者,將於申請當月的最末日入款
每月 16 ~ 31 日申請案通過者,將於申請隔月的最末日入款
如有疑義者請於撥款次月 10 日前提出
補助期間如停托或請長假,應於異動事實發生 7 日內,填寫「托育異動陳報表」報局備查
補助費用超過半個月至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補助至兒童滿補助歲數生日前一天止
委託人實際支付托育費用低於補助所列支付標準者,核實補助
違反規定重複請領者,應繳回補助費用,並可能受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倘送托之合作單位日後因違反規定經本局終止「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者,在轉介期間最長繼續核撥 2 個月的托育補助,屆時仍未接受轉介者即應改申領育兒津貼,不得提出異議
每位保母或聯合收托人數應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為限(含保母未滿 5 歲的孩子),若收托 0 ~ 2 歲幼兒則每位保母僅限 2 名;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與幼兒比例為 1:5
保母收退費應符合「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規定;托嬰中心以本局最近一次核定收費為標準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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