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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遊民醫療及看護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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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推動遊民醫療及看護補助計畫,旨在協助臺中市列冊遊民或經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的遊民,以及機構安置的遊民個案,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此計畫涵蓋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健保部分負擔或未涵蓋的醫療費用,並提供看護費、養護費、營養品、醫療耗材及就醫交通費用等補助。申請流程主要由與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簽約的醫療院所或安置機構代為辦理,經評估符合資格後,由機構提出費用申請與核銷。

【金額/折扣】

  • 針對列冊遊民或經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之遊民:
  • 醫療費用: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50,000 元,包含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健保部分負擔或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每人每日補助

【應備文件】

  • 請款清冊(應註明遊民基本資料、醫療需求等資訊)
  • 領款收據
  • 匯款帳戶
  • 安置期間機構內衍生相關醫療照護項目:收據或發票(核銷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安置期間就醫衍生相關醫療及交通費用:診療費用明細、收據或發票
  • 看護費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住院期間須請專人照顧」及日期、時間、各類病房之日期及時間等)
  • 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
  • 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件(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
  • 看護員相關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 醫療費用:就診單、診療費用明細、收據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04)2222-1527分機104 羅社工督導

【注意事項】

醫療院所請款核銷:按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辦理
當年度醫療及看護費用最遲應於當年度 12/10 前提出申請,12/10 ~ 12/31 發生費用應於次年 1/10 前辦理請款核銷
安置機構請款核銷:按月辦理
當年度安置期間衍生費用最遲應於當年度 12/10 前提出申請,12/10 ~ 12/31 發生費用應於次年 1/10 前辦理請款核銷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收到請款資料後 1 個月內撥付補助費
遊民倘符合本市相關福利身分,請醫療院所協助遊民優先適用其福利相關醫療及看護補助
如有未持健保卡就醫等特殊情形,需於 3 日內與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聯繫,經社工評估後始得辦理補助
安置機構個案看護費與安置費用僅能擇一申請
安置機構個案若超過每人每年 100,000 元補助上限,須經社工員評估並事先報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後始得補助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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