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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因災毀損住屋安遷救助

綜合津貼 臺中市

【主辦單位】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因災害導致住屋毀損不堪居住的家庭安遷救助金。符合資格的受災戶,戶內每人可獲得 20,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 元,以五口人為限。申請人須在災前已於現址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住屋需符合臥室、客廳、飯廳、廚廁及浴室等住宅單元定義。受災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攜帶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受災房屋現住戶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 20,000 元,以五口人為限,每案最高 10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 印章
  • 身分證
  • 戶籍資料
  • 受災住屋相片 2-6 張
  • 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攜帶應備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37222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受理後應於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申領人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領取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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