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失蹤救助金,針對因災害導致行蹤不明的受災者,每人發放 200,000 元。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攜帶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區公所將在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交撥款。需注意的是,若失蹤者後續被證實仍生存,或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已領取的救助金需繳回。
- 失蹤救助金:每人發給 200,000 元
申請期間: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申請方式: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之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37222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 晚上 10:00
區公所受理後,應於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
救助金發放後,若失蹤人仍生存或經證實非因災害死亡或失蹤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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