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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重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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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中市提供因災害導致重傷,或雖未達重傷但需緊急住院治療的民眾,每人發給 100,000 元的救助金。申請對象為住院期間醫療費用自付額達到救助金金額者。符合資格的民眾需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將撥付救助金。

【金額/折扣】

- 重傷救助金:每人 100,000 元

【期間】

申請期間: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 印章
  • 身分證
  • 戶籍資料
  • 醫院診斷重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
  •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用超過 100,000 元之收據正本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37222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受理後應於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送本局辦理撥款作業
申領人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辦時,得委託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實際照顧者)為之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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