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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身障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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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資格的居民,提供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當身障者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需搭乘救護車時,每人每年度最多可申請 2 次補助,每次最高可獲該項目收費基準二分之一的費用。申請人需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搭乘救護車費用: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 2 次,最高為該項目收費基準之二分之一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醫師診斷證明書
  • 救護車收費明細及收據
  • 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領款收據
  • 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他人申請時)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3352578、3322101 (分機6303)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申請應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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