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桃園市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資格的居民,提供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當身障者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需搭乘救護車時,每人每年度最多可申請 2 次補助,每次最高可獲該項目收費基準二分之一的費用。申請人需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 3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搭乘救護車費用: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 2 次,最高為該項目收費基準之二分之一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3352578、3322101 (分機6303)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申請應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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