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社會局
桃園市提供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服務,對象為設籍桃園市且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者。申請人需向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後,由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證明。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享有各項福利與權益的依據,同時也提供展延申請服務。申請方式包含親洽區公所、郵寄或線上辦理。
聯絡電話:03-3680711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可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身心障礙證明展延申請: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 60 日內辦理
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暫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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