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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

居住生活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中低收入老人住屋修繕補助,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桃園市的 65 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居住環境。補助項目包含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壁癌處理、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以及其他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的必要修繕。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且同一修繕項目於 3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申請人須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方可進行修繕工程,完成後再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撥款。

【金額/折扣】

- 住屋修繕補助:每戶最高補助 100,000 元。同一住屋自核定補助日起 3 年內,同一修繕項目不予重複補助。補助範圍包含住屋防水、給水、排水、壁癌處理、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以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
  • 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並請以文字詳細說明需修繕之必要性、需修繕的原因等)
  • 無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切結書
  • 若修繕住屋為租賃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及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
  • 其他審查所需或本局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局核定補助之書面通知後,始得進行住屋修繕,並應按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為之(不可先行施工)。修繕完成後,檢附核定補助項目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請領領據正本、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修繕工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款
聯絡電話:3339090、3350598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核定後因故需更換廠商,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且申請核定時的廠商須與實際施作工程的廠商為同一家。遮雨棚屬建築法規範之建築物,需提供建造相關合法證明,否則無法核定。不符或違反本補助辦法條文規定則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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