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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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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針對設籍桃園市、年滿 65 歲以上且符合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條件的市民,提供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依據失能程度(輕度、中度或重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每月可獲得 10,000 元或 24,000 元的補助。補助費用涵蓋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費等。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體格檢查表,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10,000 元
  • 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 24,000 元
  • 費用含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費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自行開立)
  •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 三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病歷摘要亦可),其中應包括一般檢查、傳染病、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及糞便(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查等項目
  • 經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診斷為生活無法自理或部分自理之證明書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 (李小姐)、03-3339090、03-3350598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補助安置對象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補助安置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 7 日內,將補助安置者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有需求改變、不願接受服務、戶籍遷移至本市外、死亡、自願退住、住院超過 60 日或健康狀況改善不符收托條件者應予以結案,收托機構應於 7 日內主動向本府社會局函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收容安置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乙等以上之安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督導考核)為甲等以上之護理之家或評鑑為合格之精神護理之家,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書」
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之受補助者死亡,應由機構協助辦理葬埋,所需費用由其遺產支出;其無遺屬與遺產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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