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供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設籍桃園市並實際居住 4 個月以上的原住民,若符合家庭財稅標準,可依需求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220,000 元,或修繕住宅補助最高 150,000 元。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於每年指定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原民局核撥補助款。
申請期間:建購住宅補助:每年 05/01 ~ 06/30;修繕住宅補助:每年 05/01 ~ 08/31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 桃園市政府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
- 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 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單及全戶財產證明
- 建購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 建購住宅補助房屋照片黏貼表(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 建購住宅補助領款收據
- 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 申請表
- 申請人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 1 份 (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無法提出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水費/電費繳費收據及里長證明替代)
-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各一張 (黏貼至施工照片對照表)
-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工資與材料應區分,工項需量化,並搭配簡圖)
-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人文課申請
聯絡電話:03-3322101 轉 6686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申請人自覓之廠商需為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且營業項目需與申請修繕之工項相符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2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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