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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每月核發 2,313 元。此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或實際居住於桃園市但無戶籍、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的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申請人須無工作能力,且未領取其他政府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家庭財稅標準需符合規定,包括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皆未超過特定門檻。申請人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扶助款將按月撥入受補助者帳戶。

【金額/折扣】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核發 2,313 元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 全戶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財產清單及稅籍清單等相關資料
  • 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明細
  • 有工作者應檢附最近 3 個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 15 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受扶助之兒童少年郵局存簿封面(無法出示存簿需提供相關證明及具名切結)
  •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 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依中低收入戶申請時,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或全民健康保險局開具之重大傷病證明
  • 依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與其子女為申請者,應檢附經醫療院所出具懷孕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其他應備文件 (如有以下情形方需檢附):
  • 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裁判離婚之確定判決證明書,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 6 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 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 3 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 服刑中者,檢附 3 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中有註明支付子女教育費或生活費者,倘未支付,應檢附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書證明
  • 最近一年度有財產交易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領有退休俸者,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 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
聯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19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於當月 15 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當月份起核發生活扶助費
當月 16 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生活扶助費
扶助款由本局於每月 15 日逕撥入受補助者之帳戶
資料不全者,以資料補送日期為備齊日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7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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