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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天然災害救助金

綜合津貼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供天然災害救助金,協助因災害導致死亡、失蹤、重傷或居住所毀損的市民。補助項目包含死亡救助 200,000 元、失蹤救助 200,000 元、重傷救助 100,000 元,以及安遷救助每人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此外,住屋因土石流或淹水達一定標準者,也可獲得 10,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救助金。符合資格的桃園市市民應於災害發生後 2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金額/折扣】

  • 死亡救助:200,000 元
  • 失蹤救助:200,000 元
  • 重傷救助:100,000 元(需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總額達 100,000 元)
  • 安遷救助:家戶戶內人口每人 20,

【期間】

申請期間:災害發生後2個月內

【應備文件】

  • 申請書(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 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之郵局存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之影本
  • 因遭受火災申請救助:消防機關核發之火災證明書正本
  • 申請死亡救助:檢察機關核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 申請失蹤救助: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 申請重傷救助:醫療院所診斷重傷證明書、自付醫療費超過 100,000 元之收據正本、受災相片(2 張至 6 張)
  • 申請安遷救助、住屋土石流救助或淹水救助:戶口遷入證明、受災相片(2 張至 6 張)、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建築執照影本、戶口遷入證明、房屋完稅繳納證明及自來水費繳費收據或電費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聯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 6403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死亡救助:因災害當場致死,或因災害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
住屋範圍(事由 4.5.6):以房屋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衛浴為限,不包括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等其他空間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7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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