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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及到宅鑑定

其他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內容簡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包含一般鑑定及到宅鑑定,旨在協助設籍臺北市的國民或符合互惠原則的外國人,經專業團隊評估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程度,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此證明是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基礎。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未滿6歲兒童的鑑定有特殊判定規定。

【金額/折扣】

  • 身心障礙證明:經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後核發
  • 未滿6歲兒童之身心障礙鑑定: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 未滿6歲兒童之身心障礙鑑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

【應備文件】

  • 初次鑑定者:
  • 申請書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 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重新鑑定者:
  • 申請書
  • 原有之身心障礙證明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 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2張
  • 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需檢附)
  • 申請到宅鑑定者:
  •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 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註明為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須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聯絡方式】

申請方式:向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聯絡電話:02-25112895
服務時間:每日早上 08:00 至 晚上 10:00

【注意事項】

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1級,以1級為限;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之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資料來源:https://1957.mohw.gov.tw/servlet/QACtrl?func=QAView&sid=12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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